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浅析唐朝税制欠缺的原因和影响(下)

更新时间:2023-12-05 来源:单柱液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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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由于“两税法”是按照人头征收赋税,所以导致很多人就没有能力缴纳赋税。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不愿意去缴纳赋税,国家财政收入也就随之减少。

  因为“两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均田制下农民没能力缴纳赋税的情况。因此这就导致了唐朝政府需要大量增加财政支出,加大对农民的盘剥力度。

  再次,“两税法”的施行也导致了政府税收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同时因为“两税法”规定政府在征税时只能够按照人头进行征收。

  两税法的征收标准根据当时唐朝政府颁布的《两税法》中所规定的税率来看,当时唐朝政府的税收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土地面积和户籍人口。其中土地面积主要是由当时国家每年的人口数量来决定的。

  而户籍人口则是由当时唐朝政府根据户籍进行统计和登记而得出的数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土地还是户籍人口,都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登记和征收赋税。

  第二个方面,则是当时政府征收赋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和户籍人口的比例来进行确定的。

  这种比例就是所谓的“丁身为本,田则同力”,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土地和户籍人口来确定税收标准。

  在确定好这两种税收标准以后,政府则必须将所有需要缴纳赋税的人都登记在政府登记册上,然后再根据登记册上显示的人进行征收赋税。

  租庸调制的废止“租、庸、调”是一种封建赋税制度,规定了农民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租、调。

  所谓的“租”就是指政府根据土地面积或者人口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农民收取一定的租金,这个租金就是所谓的租庸调。

  “庸”是指当时农民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来上缴一定比例的粮食,这个粮食就是所谓的“调”。

  “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定额税收,指政府按照当时人口和土地面积来制定税收定额,然后按照这个定额来征收赋税。

  但是因为在当时唐朝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所以导致了很多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在唐朝后期很多地方政府都开始出现了因为没有钱而向农民征收“调”这种税收。当然这种不公平现象也让当时很多人不满。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之下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它以人头税为主,财产税为辅。租庸调以租、庸、调三种税为主要征收项目,每一种都有自己相对应的定额,并且税率也是不一样的。

  其中租庸调是按照土地面积或者是人口数量来征收赋税。而在均田制之下所征收的田赋则是根据土地面积来进行征收。

  不过唐朝政府也不可能因为推行了租庸调而放弃均田制,所以在推行了租庸调之后不久就发生了安史之乱。

  在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朝政府为了能够叛乱就需要大量增加军队力量来抵抗安禄山等叛军。因此这就导致了当时唐朝政府为了筹集军费大量增加了租庸调这一税收项目。

  然而正是因为大量增加租庸调制导致了当时唐朝政府财政收入出现了严重问题,再加上后来安史之乱爆发使得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

  为此,在公元780年,唐朝政府出台了一项新政策——“两税法”。“两税法”规定农民只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调”和“庸”就可以了。

  因此在公元780年唐德宗颁布了《两税法》并开始正式实行,从此以后唐朝政府就正式放弃了租庸调这种税收制度。

  “两税法”的推行“两税法”的施行,虽然为唐朝政府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但是它也给唐朝政府带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

  这一点从当时唐朝政府为了弥补财政上的亏空,对农民征收的苛捐杂税就可以看出来。

  不仅如此,因为“两税法”所带来的财政压力,导致很多农民因此而破产,甚至失去土地,成为流民。

  因此很多农民为了生活而不得不背井离乡,流亡他乡。这就导致了大量人口的外流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也在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但是由于“两税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很多农民不愿意再继续缴纳赋税。

  同时又由于“两税法”规定官员在征收赋税时可以按照人头征收赋税,这就导致很多官员为了征收赋税而任意增加税率。

  这个制度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户籍上登记丁税和地税,而且政府还规定了丁税和地税的征收数额,同时还要将丁税和地税按土地面积进行征收。

  “两税法”实施以后,由于唐朝政府将税收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又将丁税和地税合并为一种新的税制。

  所以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唐朝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同时也解决了当时唐朝政府由于人口外流造成的财政危机。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解决了之前由于人口外流导致农民没能力缴纳赋税的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当时唐朝政府面临的财政危机。

  土地兼并问题的出现在“两税法”实行之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都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但是土地兼并问题的出现使得两税法施行之后,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经不能够再适用。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将自己的土地转而卖给其他人。同时,因为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都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所以当土地被卖给其他人之后,很多人又将自己的土地再次转而卖给其他人,如此便使得很多人的土地都被兼并。

  而当土地兼并问题出现之后,整个社会都会因为土地出现大面积的闲置和荒芜。所以,“两税法”施行之后,唐朝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便将目光放在了当时非常稀缺的“常平之粮”上。

  但是常平仓却并不是一种粮食,而是唐朝政府将粮食集中到一起,然后将它们出售给老百姓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常平仓其实就是一种金融工具。

  唐朝政府之所以会大量发行常平仓这种金融工具,其实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然而常平之粮却并不是一种粮食,而是将常平仓中的粮食和其他物品按照特殊的比例进行组合后再进行出售。

  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让国家获得大量财政收入,还可以通过售卖这些常平仓中的物资来平衡当时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从而保证老百姓能够吃得起饭。

  然而常平之粮却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因为它会导致大量百姓丧失土地。而这也就导致了当时很多百姓在常平之粮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却没有办法获得一亩土地。

  中央集权制度的瓦解“两税法”施行的时候,正是唐朝后期。当时社会动荡,人民生活困苦,所以对于税收这一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发生了变化。

  因为唐朝统治者也不想继续这样的生活方式,但是当时的唐朝政府已经无法继续进行税收方面的制度改革,所以为了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只好采取一些缓和手段。

  可是“两税法”的施行使得本来就十分不平衡的税收结构更加失衡。同时也使得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

  “两税法”虽然是在唐朝末期产生的,但是却对唐朝后期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因为“两税法”是一项针对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的税收制度改革。所以对当时整个社会来说,它是一项非常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

  唐朝时期,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两税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主要是针对唐朝之前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社会的矛盾。

  首先,“两税法”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国家税收的征收,减少了税收过程中产生的浪费现象。同时还简化了纳税过程,将原来繁琐的纳税程序简化,这也使纳税更加便利。

  其次,“两税法”将全国范围内所有人都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来,这不仅扩大了税收规模,还缓解了社会矛盾。同时还增加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另外,“两税法”中规定农民在缴纳税款时可以自由选择缴纳粮食还是钱财,这就使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择。

  这也为当时的农民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两税法”主要是针对税收而不是针对税制进行设计的,因此在征税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两税法对税收体制进行了改革后,就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此“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